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依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20130771號,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兼職原則如下:
- 私校專任教師應以專職為原則,不得在校外從事其他專職;學校應將該原則納入聘約規範。
- 專任教師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以及時數限制等相關事宜,應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校內基本工作要求,方得於校外兼職,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
教師兼職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同前字號令明訂例外得免報准情形如下:
- 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 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 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擔任典試法所規定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或擔任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規定之著作審查人等)。
- 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付)。 (例如擔任學術刊物編輯或審查人、非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等)
- 應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者。(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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