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

第十一章 借調、兼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依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20130771號,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兼職原則如下:

  1. 私校專任教師應以專職為原則,不得在校外從事其他專職;學校應將該原則納入聘約規範。 
  2. 專任教師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以及時數限制等相關事宜,應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3. 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校內基本工作要求,方得於校外兼職,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 
依據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教師兼職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同前字號令明訂例外得免報准情形如下:

  1. 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2. 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3. 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擔任典試法所規定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或擔任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規定之著作審查人等)。
  4. 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付)。 (例如擔任學術刊物編輯或審查人、非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等) 
  5. 應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者。(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兼職若為專職到兼職公司,應申請借調,借調期間於學校辦理留職停薪,校內訂定相關規範時可參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

第十章 全民健康保險

保費繳交原則 | 投保順序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凡設有戶籍的本國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皆應參加健保。

保費繳交原則

  1. 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
  2. 健保費的繳交,以月為單位,以當月最後一天在職單位執行整月健保費。
  3. 超過三口眷屬依附於同一被保險人時,以三口眷屬計算全月保險費。
  4. 各地方政府對於長者、身心障礙或低收者會有不同的保費減免補助,應確認健保系統與學校扣款明細一致性。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提供最新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投保順序

健保依被保險人身分資格區分為六種類別,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主要工作,以實際工作時間長短為標準;若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作為考量依據),按類別在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

  1. 任職於學校之專任人員屬於第一類投保身份,應由學校協助投保。而其無職業之眷屬,應依近親等順序隨著專任人員於學校加保。
    • 配偶
    •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2. 在學工讀生
    • 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得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 若為每個工作日都到班工作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得視同專任人員,由學校為其投保。
    • 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得視同專任員工,由學校為其投保。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110年1月起健保補充保費率是2.11%。

  1. 學校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2. 計費公式: (薪資所得總額-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

  3. 教職員工個人補充保費計費項目說明如下表: 在學工讀生若未在學校投保健保,其工讀收入為兼職薪資所得,必須扣繳二代健保費用。

    計費項目

    定義說明

    所得稅代號

    保費下限

    保費上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79A、79B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50、79A、79B

    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單次給付達2萬元

第九章 勞工保險

法規及保險項目 | 保險費 | 保險給付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學生兼任研究助理

學校應為參加勞保人員同時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分別簡稱勞保、就保及職保)。若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學校應同時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應於勞保被保險人報到當日為其加保,於離職當日為其退保。若有以下情形者,得繼續參加勞保。
  • 應徵召服兵役者。
  •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法規依據

保險費率

保險項目

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

11%

失能、生育、傷病、老年、死亡,其中可以月領年金項目包括「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

就保

就業保險法

1%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職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0.1%

(學校全額負擔)

職災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保險費率為112年1月1日起適用,費率會浮動調整,應注意最新費率公告。

第八章 公教人員保險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保險項目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生育給付。103年6月1日修法,回溯自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之私立學校教職員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

保險費負擔
(一)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103年6月1日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67.5% (原本個人35%,再加上政府32.5%),其餘32.5%由學校支付。(公保法9條第4項)
(二)服兵役保留原職者:自付保險費金額由學校負擔。(公保法10條第1項
(三)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付保險費得選擇月繳或遞延繳納,遞延期間以三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
(四)非育嬰留職停薪、停職(聘)或休職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付及補助保險費須全額自付。(公保法10條第2項)


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

給付標準

失能給付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

l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6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8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8個月。

l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0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5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6個月。

養老給付

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俸平均數

請領方式分為一次養老給付與養老年金,將詳述於退休章節。

死亡給付

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俸平均數

l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l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眷屬喪葬津貼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

l 父母及配偶,給與3個月。

l 子女,給與1-2個月。

生育給付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

2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60%

持續加保,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第七章 保險概述

 學校編制內專任人員納入公保;凡與學校之間有聘僱關係且未能納入公保者(如技工及工友、兼任教師、約聘人員及計畫聘任人員等)應納入勞保。

各項保險費率會浮動調整,應注意最新費率公告。以下為適用於112年1月1日起之保費費率計算與分攤。

 

保費計算

保險費率

個人負擔

雇主負擔

政府

公保

本俸*費率(7%~18%

10.16%

35%

32.5%

32.5%

公保人員健保

全薪薪額對應級距

5.17%

30%

35%

35%

勞保

(普通+就業)

全薪薪額對應級距

11%+1%

20%

70%

10%

勞保人員健保

全薪薪額對應級距

5.17%

30%

60%

10%


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5條,身心障礙者自付保險費用部分補助標準:自付保險費依障礙等級予以補助,極重度、重度者全額補助;中度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者補助四分之一。補助金額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但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

2023年2月9日星期四

第六章 待遇

教師待遇  | 研究人員待遇 | 職員工待遇 | 研究計畫聘任人員待遇

教師待遇

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待遇,依據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2條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一) 本薪(年功薪)依學校訂定敘薪辦法中之「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再依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附表「公務人員俸額表」(如下圖)、以「薪(俸)額」對照「月支數額」。
(二) 加給依待遇條例第13 條分三種: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公立學校教師標準如下:
  1. 職務加給:兼任主管職務依行政院106年函對應主管職務及公務人員職等(如下圖一),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如下圖二)取得各職等對應「月支數額」。
    圖一、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圖二、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2. 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如下圖三)
    圖三、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學術研究加給表(111年1月1日生效)


  3. 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2023年2月4日星期六

第五章 敘薪

敘薪辦法四個附表 | 教師敘薪原則 | 研究人員敘薪原則職員工敘薪原則 | 敘薪程序 | 研究計畫聘任人員敘薪原則

學校應依教育部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訂定各校敘薪辦法,辦法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實施。

敘薪辦法四個附表
辦法中應包括四個附表,訂定參考資料如下:

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依「公立學校(院)長職務等級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訂定。

二、「職員薪級表」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及學校經教育部核定之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訂定。

三、「職員敘薪標準表」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訂定。

四、「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依事務管理規則附表「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