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依教育部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訂定各校敘薪辦法,辦法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實施。
敘薪辦法四個附表
辦法中應包括四個附表,訂定參考資料如下:
辦法中應包括四個附表,訂定參考資料如下:
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依「公立學校(院)長職務等級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訂定。
二、「職員薪級表」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及學校經教育部核定之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訂定。
三、「職員敘薪標準表」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訂定。
四、「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依事務管理規則附表「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訂定。
教師敘薪原則
一、依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起敘薪額為教授475、副教授390、助理教授310 (具有博士學位得自330起敘)、講師245(具有博士學位得自330起敘)。
教師敘薪原則
一、依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起敘薪額為教授475、副教授390、助理教授310 (具有博士學位得自330起敘)、講師245(具有博士學位得自330起敘)。
二、教師必須先取得教師證書後方能函送敘薪名冊。
三、 年資提敘,應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規定認定。而教師對於「成績優良」之認定以教師於學年度結束經年資加薪、年功加俸者,視為成績優良(提敘辦法第3條)。針對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可認定職級相當起始年數如下表(提敘辦法第2條):
四、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資格者,另定有敘薪特殊條件,不完全適用以上說明。
研究人員敘薪
研究人員敘薪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第1項「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職員工敘薪原則
一、依學歷起敘,學校可自訂起敘薪級。
二、年資提敘,於行政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8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職員無法採計曾任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
敘薪程序
三、 年資提敘,應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規定認定。而教師對於「成績優良」之認定以教師於學年度結束經年資加薪、年功加俸者,視為成績優良(提敘辦法第3條)。針對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可認定職級相當起始年數如下表(提敘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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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資格 | 年數 |
| 教授 | 博士學位後 | 第八年起 |
| 副教授 | 博士學位後 | 第四年起 |
| 助理教授 | 博士學位後 | 當年度 |
| 碩士學位後 | 第五年起 | |
| 學士學位後 | 第十年起 | |
| 講師 | 碩士學位後 | 當年度 |
| 學士學位後 | 第六年起 |
研究人員敘薪
研究人員敘薪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第1項「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職員工敘薪原則
一、依學歷起敘,學校可自訂起敘薪級。
二、年資提敘,於行政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8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職員無法採計曾任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
敘薪程序
教職員工到職時提交學經歷、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學校應辦理新聘人員國外學歷查證,並依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規定核薪。核定薪額後造冊送負責各校之「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敘薪審查學校審定,通過後以「敘薪名冊」備函送退撫基金會。
研究計畫聘任人員敘薪原則
前述皆為編制內人員敘薪相關規範。部分私立學校人事單位會處理研究計畫聘任人員的敘薪,故增列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聘用人員相關的敘薪原則。學校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訂定計畫聘任人員薪級表,並上傳至國科會後依此薪級表敘薪。國科會每年約於7月會公告新版本的注意事項,應定期查閱確認新原則,重要注意事項如下:
一、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人員。
二、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研究助理。
三、專任研究助理最低薪資:專科級28,300元、學士級33,800元、碩士級38,600元。兼任研究助理每月最低6,000元。
四、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研究人力。
五、專任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國科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
六、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欲提計畫聘任人員薪資,得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國科會其他經費共同列支研究人力所需費用。
研究計畫聘任人員敘薪原則
前述皆為編制內人員敘薪相關規範。部分私立學校人事單位會處理研究計畫聘任人員的敘薪,故增列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聘用人員相關的敘薪原則。學校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訂定計畫聘任人員薪級表,並上傳至國科會後依此薪級表敘薪。國科會每年約於7月會公告新版本的注意事項,應定期查閱確認新原則,重要注意事項如下:
一、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專任人員。
二、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研究助理。
三、專任研究助理最低薪資:專科級28,300元、學士級33,800元、碩士級38,600元。兼任研究助理每月最低6,000元。
四、專題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研究人力。
五、專任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國科會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
六、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欲提計畫聘任人員薪資,得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國科會其他經費共同列支研究人力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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