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審資格要件
一、專任及兼任教師皆應經學校聘任且當學期實際授課,而兼任教師於送審當學期應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二、年資計算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起資年月起計,並有擔任該等級教師實際聘任之年資始得採計。
送審表件
依資格審定辦法第二章,按申請職級繳交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學術成果(包括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
表一、各職級教師任用資格及送審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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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法規 |
內容 |
送審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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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8條1款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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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8條2款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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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7條1款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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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7條2款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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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1條1款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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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1條2款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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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1條3款 |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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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1條4款 |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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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條1款 |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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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條2款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學士學位證書、助教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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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6條3款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
二、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摘要,若是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替代。
三、送審至多五件,其中一件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代表作必須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四、必須是本職後(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
除必須符合以上規定外,另依據送審類別,特殊規定如下表:
表二、送審類別及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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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類別 |
範圍 |
送審文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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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著作 (學術研究) |
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 |
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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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報告 (技術研發) |
一、有關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管理之個案研究、全國性或 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經整理分析具整
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成果。 三、有關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成果或 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
技術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研發理念二、學理基礎 三、主題內容 四、方法技巧 五、成果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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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踐研究 |
在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
技術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教學實踐研究動機與主題。 二、相關文獻探討。 三、教學設計與研究方法。 四、研究成果及學生學習成效。 五、方法或應用之創新及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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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及成就證明 (文藝創作展演) |
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內,送審作品需具有獨特性及持續性,並有具體貢獻者。其範圍分為: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樂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等 10 類。 |
各式作品均需就其內容撰寫創作或展演報告,得合併為一份送審。報告內容應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二、學理基礎 三、內容形式 四、方法技巧(含創作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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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成就證明 (體育競賽) |
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
競賽實務報告,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個案描述 二、學理基礎 三、本人訓練(包括參賽)計畫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包括參賽)計畫 四、本人訓練(包括參賽)過程與成果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包括參賽)過程與成果。 |
二、外審委員選任,應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且程序應為公正與保密。
三、外審以一次為限,外審委員至少五人以上。外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
四、教評會應尊重外審委員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與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送審資格通過後,新聘教師起資日為聘書起聘日;升等教師若報教育部時間為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則起資日為學期開始日。 若送審資格案件,經教育部審議確認有違反資格審定辦法第44條第1項各款,決定送審資格不合格時,將同時依各款所訂定不受理申請資格審定期限,不受理其資格申請。而不受理期間超過五年(含)以上者,應同時副知各大專院校。若送審資格原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同時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並追繳其教師證書。
資格審定辦法最近重要修正
三、第31條第3款,外審以一次為限。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非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三人以上。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施行時間延至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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