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待遇,依據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2條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一) 本薪(年功薪)依學校訂定敘薪辦法中之「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再依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附表「公務人員俸額表」(如下圖)、以「薪(俸)額」對照「月支數額」。
- 職務加給:兼任主管職務依行政院106年函對應主管職務及公務人員職等(如下圖一),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如下圖二)取得各職等對應「月支數額」。
圖一、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圖二、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 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如下圖三)
圖三、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學術研究加給表(111年1月1日生效)
- 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待遇條例第 17 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可參照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111年12月23日版) 自112年1月1日起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支給基準(教育部107年2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18216B號函私立學校教職員待遇調整案),核給調升後所生差額百分之五十之增加獎勵。
(三) 獎金:
(一)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待遇條例第6條第1項)
(二)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
(三) 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待遇條例第12條第2項)
(四) 違反待遇條例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五)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待遇條例第24條)
(六) 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日薪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
研究人員待遇
研究人員之待遇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第1項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
職員工待遇
依各校敘薪辦法提敘後,依自訂的制度核給待遇。私立學校法第56條僅針對「私立學校就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予以獎勵。其中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2條「所稱高於一般標準,指高於同級、同類公立學校之標準。」
研究計畫聘任人員待遇
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為例:
(一) 專任人員:
(三) 臨時人員:自行訂定標準核實支給。
注意事項:時薪及月薪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當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時,建議應適時隨之調整校內薪級表。
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111年12月23日版) 自112年1月1日起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支給基準(教育部107年2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18216B號函私立學校教職員待遇調整案),核給調升後所生差額百分之五十之增加獎勵。
(三) 獎金:
- 由教育部核給:
- 依年資: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獎勵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等。
- 特殊表現經委員會遴選: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遴選及獎勵要點等。
- 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核給:
-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經校內評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等。
- 特殊表現經委員會遴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遴選作業要點、吳大猷先生紀念獎遴選作業要點、補助特約研究人員從事特約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
- 各校自訂獎勵辦法:
- 年終獎金:各校自訂,可參照行政院公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基本原則為年終獎金為1.5個月(含本薪、學術研究費、及擔任主管者之主管職務加給)。
- 依「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校內彈性薪資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彈性薪資專案辦公室,每年出版大專校院彈性薪資法規彙編,供各校院觀摩及政策交流。
- 年終獎金:各校自訂,可參照行政院公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基本原則為年終獎金為1.5個月(含本薪、學術研究費、及擔任主管者之主管職務加給)。
(一)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待遇條例第6條第1項)
(二)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
(三) 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待遇條例第12條第2項)
(四) 違反待遇條例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五)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待遇條例第24條)
(六) 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日薪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
研究人員待遇
研究人員之待遇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第1項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
職員工待遇
依各校敘薪辦法提敘後,依自訂的制度核給待遇。私立學校法第56條僅針對「私立學校就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予以獎勵。其中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2條「所稱高於一般標準,指高於同級、同類公立學校之標準。」
研究計畫聘任人員待遇
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為例:
(一) 專任人員:
- 薪資:自行訂定職銜及工作酬金標準,考量因素包括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及學經歷年資等。
- 年終獎金:得按專任人員薪資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得依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詳細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各年度行政院規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三) 臨時人員:自行訂定標準核實支給。
注意事項:時薪及月薪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當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時,建議應適時隨之調整校內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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