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

第八章 公教人員保險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保險項目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生育給付。103年6月1日修法,回溯自99年1月1日以後退保之私立學校教職員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

保險費負擔
(一)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103年6月1日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67.5% (原本個人35%,再加上政府32.5%),其餘32.5%由學校支付。(公保法9條第4項)
(二)服兵役保留原職者:自付保險費金額由學校負擔。(公保法10條第1項
(三)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付保險費得選擇月繳或遞延繳納,遞延期間以三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
(四)非育嬰留職停薪、停職(聘)或休職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付及補助保險費須全額自付。(公保法10條第2項)


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

給付標準

失能給付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

l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6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8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8個月。

l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30個月;半失能者,給付15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6個月。

養老給付

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俸平均數

請領方式分為一次養老給付與養老年金,將詳述於退休章節。

死亡給付

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俸平均數

l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l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眷屬喪葬津貼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

l 父母及配偶,給與3個月。

l 子女,給與1-2個月。

生育給付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

2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60%

持續加保,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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