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為參加勞保人員同時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分別簡稱勞保、就保及職保)。若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學校應同時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應於勞保被保險人報到當日為其加保,於離職當日為其退保。若有以下情形者,得繼續參加勞保。
- 應徵召服兵役者。
-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法規依據
保險費率
保險項目
勞保
11%
失能、生育、傷病、老年、死亡,其中可以月領年金項目包括「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
就保
1%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職保
0.1%
(學校全額負擔)
職災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保險費率為112年1月1日起適用,費率會浮動調整,應注意最新費率公告。
- 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
- 月薪資總額以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基準。
- 申報被保險人薪資調整: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學校應於當年八月調整投保額;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調整投保額。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勞保費用計算,以「天」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新進當月以30減去報到日、再加1日,為應保日數。例如,2月2日到職,以30 – 2 + 1=29,須投保29日。離職當月,以工作日數計算投保日,最高為30日。
- 勞動部103年11月1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保險給付通則(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一節,以下簡稱勞保條例)
- 保險事故之發生於保險有效期限內。
- 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 除老年年金∕一次金外,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 勞保、就保及職保各項保險給付項目眾多,詳細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可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專區網頁說明。
- 勞保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門診給付範圍包括(1)診察、(2)藥劑或治療材料及(3)處置、手術或治療。
- 住院治療給付範圍包括(1)診察、(2)藥劑或治療材料、(3)處置、手術或治療、(4)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及(5)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 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請領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就保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各項給付請領條件如下表:
- 非自願離職。
- 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
- 非自願離職。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子女滿3歲前。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失業之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 職保 職業災害保險於111年5月1日自勞保抽出,並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整合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其修正包括:
- 除原本勞保強制保險對象外,擴大納保非典型勞動者、例如從事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居家兒童托育服務者;短期或零時性工作者、例如點工、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以及童工、例如廣告童星等。
- 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之勞工亦可請領職災給付。
- 針對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之勞工,及其他未加保職災勞工,提供相關津貼、補助。
- 提高月投保薪資上限至新臺幣72,800元。
- 傷病給付提高給付水準,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按70%發給。
- 發生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時,得併領,職災年金給付調整發給。
- 新增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以及失能照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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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勞保條例條號 |
適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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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31 |
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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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 §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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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給付 §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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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53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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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58 |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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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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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
請領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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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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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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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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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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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補助對象 |
1) 擴大納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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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
給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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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保勞工 |
職災醫療、傷病(含照護補助)、失能(含照護補助)、死亡或失蹤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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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申報加保 |
職災醫療、傷病(含照護補助)、失能(含照護補助)、死亡或失蹤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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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人員 |
醫療補助、失能津貼或死亡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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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加保勞工 |
失能補助(含照護補助)或死亡補助。 |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立法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學校每月依所繳交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提繳萬分之2.5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當學校發生撤校、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參加勞保之員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而學校再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與「勞動」二類型。
- 學習型助理:屬「課程學習」或「附服務負擔」以學習為目的,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須由學生就讀系所之指導教授簽署同意證明。加保團體保險,投保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獎助生團體保險要點全額補助(排除委辦計畫聘任者)。
- 勞僱型助理:非屬學習助理者,與學校間具有勞僱關係,適用勞基法須遵守勞動契約,加保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投保經費由聘任計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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