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凡設有戶籍的本國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皆應參加健保。
- 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
- 健保費的繳交,以月為單位,以當月最後一天在職單位執行整月健保費。
- 超過三口眷屬依附於同一被保險人時,以三口眷屬計算全月保險費。
- 各地方政府對於長者、身心障礙或低收者會有不同的保費減免補助,應確認健保系統與學校扣款明細一致性。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提供最新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健保依被保險人身分資格區分為六種類別,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主要工作,以實際工作時間長短為標準;若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作為考量依據),按類別在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
- 任職於學校之專任人員屬於第一類投保身份,應由學校協助投保。而其無職業之眷屬,應依近親等順序隨著專任人員於學校加保。
- 配偶
-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 在學工讀生
- 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得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 若為每個工作日都到班工作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得視同專任人員,由學校為其投保。
- 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得視同專任員工,由學校為其投保。
110年1月起健保補充保費率是2.11%。
- 學校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 教職員工個人補充保費計費項目說明如下表:
在學工讀生若未在學校投保健保,其工讀收入為兼職薪資所得,必須扣繳二代健保費用。
計費項目
定義說明
所得稅代號
保費下限
保費上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79A、79B
無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50、79A、79B
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單次給付達2萬元
計費公式: (薪資所得總額-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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