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應依照大學法第36條訂定組織規程。組織規程設定學校基礎結構,呈現學校學術及行政單位組織、成員類型與分級、單位主管的產生方式、以及各項協助學校運作的議事會議。私立大學組織規程由校務會議審議,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再報送教育部審定後實施。
組織規程應包括以下項目(括弧內為規範之法規條例),訂定或修正應參考教育部「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以下簡稱組織規程參考原則):
(一) 法源依據(大學法第36條)
(二) 設校宗旨(大學法第1條)
(三) 校長產生方式、任期、續聘及校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之代理順序(大學法第9條)
(四) 副校長人數、聘期及資格(大學法第8條)
(五) 明列經教育部核定的學術單位(大學法第11條)
(六) 學術單位主管產生方式、任期、續聘、解聘程序(大學法第13條)
(七) 明列設立的行政 (大學法第14條)
(八) 行政單位主管資格、任期、不適任處理(大學法第14條)
(九) 置職員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4條)
(十) 置教師職級(大學法第17條)
(十一) 明定校務會議出席人員產生方式、名額比例及審議事項(大學法第15條、第16條)
(十二) 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級、組成方式及審議事項(大學法第20條)
(十三) 設教師、職員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大學法第22條、學生:大學法第33條)
(十四) 設其他校務、院務、系務會議審議會議(大學法第14條)
(十五) 訂定員額編制表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4條)
(十六) 訂定學生自治事項(大學法第33條)
(十七) 訂定與修正程序
(十八) 生效日(大學法第36條)
依據組織規程參考原則注意事項:
(一)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二) 組織規程條文及其附表修正時,如涉及不同條文須追溯不同生效日期時,應分次修正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 行政單位之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
(四) 私立大學得參酌「大學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認定基準」,審酌學校辦學特色及業務需求,自定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之認定基準。
員額編制
組織規程經教育部核定後,應隨之檢視並修正員額編制表,二者之單位名稱、職稱、任用別及員額等皆應相符。訂定與修正應參考教育部範例如附件一。
注意事項:
(一) 員額編制表中聘任(教師)及派任(職員)人數為校內正式編制人數,即為可以投保公保及私校退撫之人數。故新增單位時,應同時增加員額編制中聘任或派任人數,以免無法投保。
(二) 任用別由教師兼任者應為「聘兼」、職員擔任者應為「派任」。
(三) 聘兼主管為教師時應加註教師等級。若職稱未有單位名稱時,應於備註欄加註單位,例如「組長」應於備註欄加註單位別、例如「教務處註冊、課務、教學品保3組;學務處生活輔導、諮商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4組」。
(四) 最後應附註,現有學生人數,置工友或技工人數,另有駐衛警察人數。
(一)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二) 組織規程條文及其附表修正時,如涉及不同條文須追溯不同生效日期時,應分次修正報請教育部核定。
(三) 行政單位之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
(四) 私立大學得參酌「大學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認定基準」,審酌學校辦學特色及業務需求,自定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之認定基準。
員額編制
組織規程經教育部核定後,應隨之檢視並修正員額編制表,二者之單位名稱、職稱、任用別及員額等皆應相符。訂定與修正應參考教育部範例如附件一。
注意事項:
(一) 員額編制表中聘任(教師)及派任(職員)人數為校內正式編制人數,即為可以投保公保及私校退撫之人數。故新增單位時,應同時增加員額編制中聘任或派任人數,以免無法投保。
(二) 任用別由教師兼任者應為「聘兼」、職員擔任者應為「派任」。
(三) 聘兼主管為教師時應加註教師等級。若職稱未有單位名稱時,應於備註欄加註單位,例如「組長」應於備註欄加註單位別、例如「教務處註冊、課務、教學品保3組;學務處生活輔導、諮商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4組」。
(四) 最後應附註,現有學生人數,置工友或技工人數,另有駐衛警察人數。
圖一、員額編制--兼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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